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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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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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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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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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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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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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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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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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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账户设置及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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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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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共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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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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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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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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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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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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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红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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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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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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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失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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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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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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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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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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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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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保人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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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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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保险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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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保证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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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被保险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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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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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减保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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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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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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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终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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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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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最低保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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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减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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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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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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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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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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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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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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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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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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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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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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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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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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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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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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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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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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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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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设置及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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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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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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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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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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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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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两部分,其中“个人交费”部分又分为“单位代扣代交”和“个人直接交费”两部分。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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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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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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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下同),在每一会计年度(见7.2)末或会计年度期间需结清账户余额时,本公司按照账户资金经过时间和本合同保证利率(见7.3)计算各个账户的保证收益并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保证收益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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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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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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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本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公司按如下约定分配红利:
(1)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
(2)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①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部分;
②全部记入公共账户;
③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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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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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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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各账户的账户价值为:记入该账户的保费、红利及由二者产生的保证收益之和;若有减保(见4.3),则应扣除减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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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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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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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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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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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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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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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见7.4),本公司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月)分期领取(见上2),剩余部分一次性领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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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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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7.5),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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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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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终止费用(见7.6)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见7.7),可以书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被保险人个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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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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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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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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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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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每期所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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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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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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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单位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扣除管理费用后,为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经投保人申请,该笔保险费可直接由公共账户中的资金交纳,并转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不再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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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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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保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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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公共账户账户余额。投保人申请减保时,若申请减保的金额未超过其公共账户当时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申请减保的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若申请减保的金额超过其公共账户当时账户余额的15%,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所对应的减保费用(见7.8)后,将余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投保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该减保选择权。
(2)本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通过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申请减保时,若申请减保的金额未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当时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申请减保的金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若申请减保的金额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当时账户余额的15%,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所对应的减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该减保选择权。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减保选择权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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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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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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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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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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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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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对已经开始分期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见7.9)。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解除时,若本公司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被保险人可书面申请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被保险人个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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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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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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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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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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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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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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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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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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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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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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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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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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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养老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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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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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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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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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7.10)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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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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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4)投保人出具的有关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归属条件和比例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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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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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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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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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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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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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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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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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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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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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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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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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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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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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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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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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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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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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保证收益和红利由被保险人所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保证收益和红利的归属由投保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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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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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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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养老年金高于应领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的养老年金。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养老年金低于应领养老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养老年金与实领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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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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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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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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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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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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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3.1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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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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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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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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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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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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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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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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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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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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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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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每一公历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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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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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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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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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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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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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提前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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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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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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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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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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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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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时的账户价值×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率。
前5个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率不超过6%,具体由本公司根据业务性质确定,并以合同批注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自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合同终止费用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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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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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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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公司规定的被保险人能够申请保留账户的最低账户价值金额,本公司保留未来调整此金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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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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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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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减保的金额 - 公共账户(或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15%]×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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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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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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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单账户价值与终止费用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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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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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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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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